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3號原告昆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龍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複代理人 蔡尚達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被告中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昌倫 訴訟代理人 絲漢德 律師複代理人 賴以祥 律師
陳奕安 律師 曾益盛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民國110年4月23日前具狀特定本件各工程款及保留款等欲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之款項數額,以與變更聲明後之聲明數額相符,併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