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8號上訴人 陳民雄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號被上訴人 陳合春 (祭祀公業)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居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號兼特別代理人 陳慶文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麗卿 住同上複代理人 陳厚光 住宜蘭縣○○鎮○○路○○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萬零捌拾柒元(詳如臺灣高等法院106年11月30號抗字第1546號裁定),應徵裁判費伍萬伍仟壹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