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家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2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家翔(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7368號扣得之武士刀1把,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武士刀,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6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刀械1把,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驗後認係刀刃長約70公分、刀柄長約25.5公分、刀刃與刀柄間連接金屬片約2.5公分、刀總長約98公分,刀刃單面開鋒,認本件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刀械之武士刀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8年5月1日中市警保字第1080029906號函在卷可稽(見108年度偵字第17368號卷第177頁),此同為持有人即受刑人所坦認在卷,依前開說明,是認扣案刀械為武士刀,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屬於違禁物無訛。據此,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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