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798號上訴人 陳黃素卿 訴訟代理人 陳翠玲 被上訴人 王文生
吳咏芯
王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88條、第444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意旨略以: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7萬7600元(即裁判費7600元、鑑定費7萬元)被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已同意全數負擔,原判決命伊負擔83%,係屬有誤,爰就原判決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17%,餘由原告負擔」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90頁)。惟查上訴人既僅就原判決有關訴訟費用之裁判聲明不服,而未就損害賠償之本案判決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宏文
法官陳心婷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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