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3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3180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品圜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62號,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