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920號上訴人謙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珍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黃智靖 律師被上訴人立穩機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光斌 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 律師
林仕訪 律師複代理人 蔡頤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明:㈠更換PLC必要性之證明;㈡有關抵銷主動債權所由生之法律關係,源自於電梯契約或按裝契約?並將繕本逕行寄送被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周美雲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