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甲酉○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 律師被告T○
宇○○宙○○黃○○玄○○丙○甲辛○○l○○○n○○○C○○○卯○○
號丑○○寅○○辰○○午○○巳○○
號未○○z○○甲戊○甲己○酉○○E○○○辛○○W○○X○○V○○甲丁○○
號5樓甲子○○b○○○
3R○○○甲壬○○戌○○
29號地○○兼上二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D○○被告甲巳○
甲未○甲卯○甲辰○甲午○S○○M○○甲戌○Q○○O○○P○○甲寅○甲丑○申○○天○○亥○○甲申○○v○○
之2w○○p○○c○○f○○e○○h○○Z○○a○○G○○○兼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g○○
甲癸○s○○甲天○o○○u○○x○○r○○t○○k○○q○○Y○○d○○○U○○○甲甲○甲丙○甲庚○甲乙○y○○K○○J○○L○○I○○H○○乙○○F○○子○○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癸○○
A○○壬○○庚○○m○○○甲亥○○丁○○甲○○○戊○○己○○
樓之8B○○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載「N○○」應更正為「甲戌○」、「j○○」應更正為「甲天○」、「i○○○」應更正為「甲亥○○」;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程序方面第二項中關於「j○○」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天○」、關於「i○○○」之記載應更正為「甲亥○○」:實體方面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中關於「次女陳 李金枝 。次女 陳李金枝 於86年7月28日死亡,其夫 陳三吉 於84年9月29日死亡,陳李金枝之繼承人為:」之記載應更正為「次女陳 李金珠 。次女陳李金珠於86年7月28日死亡,其夫陳三吉於84年9月29日死亡,陳李金珠之繼承人為:」、第一項第三款第五目中關於「其妻 張林 于於46年10月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其妻張林于於46年10月6日死亡」、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中關於「i○○○」之記載應更正為「甲亥○○」、第二項第十款中關於「i○○○」之記載應更正為「甲亥○○」、第三項中關於「高月珠」之記載應更正為「b○○○」、「i○○○」之記載應更正為「甲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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