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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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緝字第17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民國66年
最後住所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3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93年7月22日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台灣地區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為警於93年7月22日下午3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巷口查獲,因認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惟查被告業已於96年9月14日死亡,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