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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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係以擔保之債權業已清償完畢為其訴之原因事實,應屬上開規定「因債權擔保而涉訟」之民事事件;而本件標的物土地及房屋依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合計為新台幣(下同)41萬2,450元,擔保之債權額則登記為85萬元,依上開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為該物之價額,核定為41萬2,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依原告提出系爭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並無被告家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設定存在,僅第二順位抵押權權利人為 葉步富 、權利價值債權額85萬元,符合原告所指之請求事項,原告所列被告是否錯誤,應於上開同一期間補正,併此指明。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吳玉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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