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2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372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59,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