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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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陳文正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有強盜之犯行,惟有證人丙○○、 吳清海 、甲○○等人於偵查時之證述,並有扣案不具殺傷力之空氣槍1支可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8條強盜罪嫌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7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嗣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並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目前尚未確定。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0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