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36號上訴人巳○○
丁○
號上訴人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子○○
乙○○上訴人癸○○
9號3樓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邵曰仁
辰○○上訴人卯○○
號6樓寅○○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壬○○
丑○○上訴人己○○
號4樓庚○○上二人法定代理人辛○○
號4樓戊○○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73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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