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海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華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車牌號碼00-0000號車及藥品代理權之價值),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外,原告應補正起訴狀之證據及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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