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05號聲請人 李易蓉 (即 林阿平 之繼承人)代理人 陳博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0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