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61號聲請人 黃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4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00002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0003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5004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23005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8006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6007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8008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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