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76號聲請人 沈玉葉 訴訟代理人 潘治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連晨宇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4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514002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274003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197004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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