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41號聲請人 柯鄭春敏 代理人 柯儀瑤 複代理人 柯文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家鋐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4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3880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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