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交易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9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⑴於民國8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壢交簡字第241號判處罰金25000元確定並執行完畢。⑵復於9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交簡字第730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並於94年7月10日執行完畢。⑶另於9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165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160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⑷又於同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256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⑶⑷二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⑸再於9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交易字第6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接續執行,於98年4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99年1月6日22時許至23時許止,在桃園縣中壢市幸福新村黃昏市場附近某處,與友人一同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騎乘其所有牌照號碼SJF-032號之輕型機車於道路上。嗣於99年1月6日23時34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前為警攔檢,並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45毫克,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詢、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
測試值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1份。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5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經判刑確定並均已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悟,再犯本件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顯無視於法禁,已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且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認公訴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1年2月尚屬過重,而以如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以示懲儆。至公訴人雖請求依刑法第89條第1項規定令被告於刑之執行前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云云。然因酗酒而犯罪者,須足認被告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始得於刑之執行前令被告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刑法第89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所謂酒癮,係指慢性而長期性無法自制的飲酒。屬一種病態性的飲酒,造成酒精依賴和濫用。通常為維持日常工作而天天喝酒,無法停止或減量,喝醉後1、2天仍處於酩酊狀態,並有健忘的現象,引發社會適應困難。本件被告雖有如上揭所載之多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紀錄,然檢察官並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已酗酒成癮。況且,本院已依被告本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難認其經本次刑罰處遇已矯治罔效而有再犯之虞,爰不併為禁戒處分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