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20號聲請人中台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玫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865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飛士文具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100年8月26日│12,438元│BM0000000│││長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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