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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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74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陳光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5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股票│1│177│├──┼────────────┼─────────┼──┼──┼──┤│2│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15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鍾雯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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