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6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690號聲請人 余沛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69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兆豐國際證券投資│國民證券投資│01-D0-0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