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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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64號聲請人 李綉佑 代理人 楊秀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昀蔚┌──────────────────────────────┐│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5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300│├──┼────────────┼────────┼──┼──┤│000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