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原告王傑住新北市○○區○○街被告 黃騰福 住台北市○○區○○路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91號竊盜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22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汪曉君法官張耀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