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投簡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投簡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投簡字第315號被告 李玉霞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投簡字第315號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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