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原告 呂俊慧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被告 彭冬妹
呂貞慧 趙昌昱 上一人 趙學聖 住桃園市○○區○○○街○號6樓法定代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兼上三被告 呂美慧 住花蓮縣○○鄉○○路○○○巷○號訴訟代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 呂俐慧 住高雄市○○區○○○路○○○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呂美瑩 住花蓮縣○○市○○○街○○○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編號8、9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呂美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 呂楊 基於民國109年2月6日過世,繼承人計有配偶 澎冬妹 、長女呂俐慧、次女呂俊慧、三女呂美慧、五女呂貞慧、六女呂美瑩,及孫子趙昌昱(00年00月00日生,代位四女 呂春瑩 繼承)等7人;兩造7人之應繼分各為7分之1,其中六女呂美瑩自96年間起因個人債務問題離家,目前行方不明,原告及其他被告均無法與其聯繫協議分割遺產事宜等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繼承系統表各1件、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8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
8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 呂楊基 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遺產外,尚有花蓮縣○○路000000000000號8所示)及車號000-000號機車一台(即附表一編號9所示),而呂楊基生前立有公證遺囑,預將其所有生前如附表一編號1至7之財產分由繼承人呂俐慧、呂俊慧、呂美慧、呂貞慧及 趙昌鈺 等人為繼承,並指定繼承人呂俐慧及呂俊慧為第一、二順位之遺囑執行人,而遺囑執行人亦於109年3月12日依遺囑內容執行完畢等情,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13日儲字第1090081286號函、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公證書暨公證遺囑、建物登記第一類各1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4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否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堪採信。而附表一編號8、9所示郵局存簿儲金及機車
0台尚未分割,為兩造公同共有,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郵局存簿儲金能分割固無論矣,機車一台雖不能為實物分割,然至少亦得分割為分別共有),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因兩造迄今無法達成分割之協定(因被告呂美瑩行方不明所致),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即編號8之郵政儲金由兩造7人平均繼承,編號9之機車1台由原告1人單獨繼承(機車1台為公元2005年10月出廠,折舊後幾無殘值),既未經被告異議或反對,亦符合公平原則,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宋瑋陵附表一:
┌──┬─────────┬───────┬────────────┐│編號│遺產內容│數額/權利範圍│分割方法││││││├──┼─────────┼───────┼────────────┤│1.│花蓮縣○○鄉○○段│全部│由呂俐慧、呂俊慧、呂美慧│││3288地號土地││、呂貞慧、趙昌昱等五人繼│││││承,並已執行完畢。│├──┼─────────┼───────┼────────────┤│2.│花蓮縣○○鄉○○段│1/2│由呂俐慧、呂俊慧、呂美慧│││1398地號土地││、呂貞慧、趙昌昱等五人繼│││││承,並已執行完畢。│├──┼─────────┼───────┼────────────┤│3.│花蓮縣花蓮市○○段│全部│由呂俐慧、呂俊慧、呂美慧│││1043地號土地││、呂貞慧、趙昌昱等五人繼│││││承,並已執行完畢。│├──┼─────────┼───────┼────────────┤│4.│花蓮縣花蓮市○○段│全部│由呂俐慧、呂俊慧、呂美慧│││137地號土地││、呂貞慧、趙昌昱等五人繼│││││承,並已執行完畢。│├──┼─────────┼───────┼────────────┤│5.│花蓮市主權 里德安一 │全部│由呂俐慧、呂俊慧、呂美慧│││街203號建物一棟││、呂貞慧、趙昌昱等五人繼│││││承,並已執行完畢。│├──┼─────────┼───────┼────────────┤│6.│花蓮市農會(帳號│95,001元│由呂俐慧、呂俊慧、呂美慧│││00000000000000)存││、呂貞慧、趙昌昱等五人繼│││款││承,並已執行完畢。│├──┼─────────┼───────┼────────────┤│7.│花蓮市農會定期存款│800,000元│由呂俐慧、呂俊慧、呂美慧│││││、呂貞慧、趙昌昱等五人繼│││││承,並已執行完畢。│├──┼─────────┼───────┼────────────┤│8.│花蓮中山路郵局存簿│2,843,083元│由彭冬妹、呂俐慧、呂俊慧│││儲金(中華郵政帳號││、呂美慧、呂貞慧、呂美瑩│││00000000000000)││、趙昌昱等七人平均繼承。│├──┼─────────┼───────┼────────────┤│9│XF8-093號普通重型│0元│由呂俊慧單獨繼承。│││機車│││└──┴─────────┴───────┴────────────┘附表二:
┌────┬─────┐│繼承人│應繼分││││├────┼─────┤│澎冬妹│1/7││││├────┼─────┤│呂俐慧│1/7││││├────┼─────┤│呂俊慧│1/7││││├────┼─────┤│呂美慧│1/7││││├────┼─────┤│趙昌昱│1/7││││├────┼─────┤│呂貞慧│1/7││││├────┼─────┤│呂美瑩│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