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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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 吳坤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鄭蕉杏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08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001 吳敏德 110年11月30日未記載250,000元CH807979002吳敏德110年11月30日未記載250,000元CH807980003吳敏德110年11月17日未記載500,000元CH807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