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06號上訴人 柯永助 訴訟代理人 柯武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幸玲 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50,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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