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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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8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淑玲 、沈**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欲撤銷分割之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並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遺產清冊中不動產部分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
  部。
㈣、提出債務人沈淑玲最新申報所得稅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以證明其目前仍陷於無資力。
㈤、提出債務人沈淑玲截至原告民國110年3月4日起訴為止,
  所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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