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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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71號
聲請人 洪純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十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