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50號債權人葛里法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侯尹宜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蔡明雄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最近一期選任主委之會議紀錄及本件標的之第一類謄本,該裁定已於107年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