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捷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京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煜昶李佳媚 發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040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2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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