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煖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傅玉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傅玉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6萬0,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9,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