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承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承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承嘉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換言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而本件屬上述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受刑人之聲請狀影本可稽,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定如附表所示之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11之犯行,原不得易科罰金;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編號1至1
1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就所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得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17日、│103年9月12日、│103年7月21日│││103年9月24日│103年9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631號,104年度│年度偵字第6631號,104年度│年度偵字第6631號,104年度│││偵字第248、913、2213號│偵字第248、913、2213號│偵字第248、913、221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判決│104年6月30日│104年6月30日│104年6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判決確│104年8月11日│104年8月11日│104年8月11日│││定日期││││├───┴───┼─────────────┴─────────────┴─────────────┤││││備註│上開1至11之罪,經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04日、│103年8月01日│103年7月30日│││103年9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631號,104年度│年度偵字第6631號,104年度│年度偵字第6631號,104年度│││偵字第248、913、2213號│偵字第248、913、2213號│偵字第248、913、221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判決│104年6月30日│104年6月30日│104年6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判決確│104年8月11日│104年8月11日│104年8月11日│││定日期││││├───┴───┼─────────────┴─────────────┴─────────────┤││││備註│上開1至11之罪,經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11日│103年8月07日│103年8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631號,104年度│年度偵字第6631號,104年度│年度偵字第6631號,104年度│││偵字第248、913、2213號│偵字第248、913、2213號│偵字第248、913、221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判決│104年6月30日│104年6月30日│104年6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判決確│104年8月11日│104年8月11日│104年8月11日│││定日期││││├───┴───┼─────────────┴─────────────┴─────────────┤││││備註│上開1至11之罪,經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3年8月25日│103年7月21日│102年8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631號,104年度│年度偵字第6631號,104年度│年度偵字第1203號│││偵字第248、913、2213號│偵字第248、913、221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103年度易字第595號││││││││├───┼─────────────┼─────────────┼─────────────┤││判決│104年6月30日│104年6月30日│104年12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103年度易字第595號││││││││├───┼─────────────┼─────────────┼─────────────┤││判決確│104年8月11日│104年8月11日│105年1月19日│││定日期││││├───┴───┼─────────────┴─────────────┼─────────────┤│││││備註│上開1至11之罪,經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2年9月13日│102年9月25日、同年月27日、│102年9月25日、同年月27日││││同年月28日、同年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7341號,103年度│年度偵字第7341號,103年度│年度偵字第7341號,103年度│││偵字第2378、3468號│偵字第2378、3468號│偵字第2378、3468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549號│104年度嘉簡字第549號│104年度嘉簡字第549號││││││││├───┼─────────────┼─────────────┼─────────────┤││判決│104年12月08日│104年12月08日│104年12月08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549號│104年度嘉簡字第549號│104年度嘉簡字第549號││││││││├───┼─────────────┼─────────────┼─────────────┤││判決確│105年1月07日│105年1月07日│105年1月07日│││定日期││││├───┴───┼─────────────┴─────────────┴─────────────┤││││備註│上開13至15之罪,經本院104年度嘉簡字第5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