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315號聲請人 張育榮張量傳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人 張蔡金玉 經監護宣告,台端為其監護人,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法第1098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另俟選任特別代理人為協議分割,並提出補具「特別代理人及全體繼承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及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符)。
二、如未選任特別代理人,請具狀更正以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聲請人,並於狀末共同簽名蓋章,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