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簡字第43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瑋駿 被告 陳安琪
吳金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陳安琪、吳金釵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9,9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告陳安琪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被告吳金釵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共4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3萬5,426元,雙方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本案之還款基準日為民國107年7月1日,應還款日為108年8月1日。
(二)借款利率部分,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108年9月1日為百分之1.15,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日109年2月11日起,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15加百分之1訂定,經計算借款人應負擔之利率為百分之2.15。
(三)違約金部分,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就遲延遠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倘因前項情事或依借據(含特別條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條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內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算。
(四)詎被告陳安琪自108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2萬9,907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被告吳金釵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經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表:
┌─────────────────────────────────────────────────────┐│帳號:000000000000債務人:陳安琪、吳金釵││單位:新臺幣│├─┬───────┬──────┬───────────────┬────────────────────┤│編│貸放日期│逾期結欠本金│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號│(民國)│├───────────────┼────────────────────┤││││計算之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之期間及利率(民國)│├─┼───────┼──────┼───────────────┼────────────────────┤│1│105年4月13日│1萬3,845元│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2月10日│自108年10月2日起至109年2月10日止,按週年│││││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計算之│利率百分之0.115計算;自109年2月11日起至│││││利息;自109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109年4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15計算│││││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5計算之│;自109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利息。│百分之0.43計算之違約金。│├─┼───────┼──────┼───────────────┼────────────────────┤│2│105年12月2日│1萬9,364元│同上│同上│├─┼───────┼──────┼───────────────┼────────────────────┤│3│106年5月10日│4萬7,884元│同上│同上│├─┼───────┼──────┼───────────────┼────────────────────┤│4│106年12月4日│4萬8,814元│同上│同上│├─┴───────┼──────┼───────────────┴────────────────────┤│4筆合計│12萬9,9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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