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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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九五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捌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八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八十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何燕蓉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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