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MDMA伍顆(驗餘凈重壹點零肆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日一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三段三一三號處經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MDMA五顆(淨重一點二九六五公克,驗餘凈重一點○四五五公克)。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五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按。然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五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MDMA五顆(淨重一點二九六五公克,驗餘凈重一點○四五五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九十九年五月十八草療鑑字第○九九○五○○○七八號鑑定書各一紙附卷可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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