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61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0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95,4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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