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84號聲請人 饒賢奇 (財團法人臺灣區蠶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區蠶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區蠶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區蠶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經濟部於69年7月21日經(69)農字第23805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69年8月1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0冊、第19頁第872號)。因董事應選名額原有15至17人,須修改為應選11至13人;董事產生方式、結構及成員之代表性有變更;監察人之產生方式原由董事會聘任,須修改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派二人,其中一人為專家學者,另中華民國蠶絲協會推派一人,均由董事會通過聘任,乃提請96年度第10屆第3次董事會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補充變更章程如附件所示。並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96年5月31日農糧字第0961008900號函同意備查。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補充、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灣區蠶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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