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4號再審原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7萬1,420元,應徵得再審裁判費4,4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5條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林望民法官吳芝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馮澤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