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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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訴字第75號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信陽律師
陳傳中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被告所涉公共危險部分,另案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公共危險等案件,起訴書認過失傷害部分,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96年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