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56號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易字第1766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4273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自白不諱(詳見本院96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核與起訴書所載之其他證據相符,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一致,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三、本件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在培於準備程序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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