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何燕蓉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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