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81號上訴人即原告中大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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