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 蔡琪怡 (住址詳卷)被告 陳慶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5年度易字第86號,改分105年度簡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張淵森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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