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復興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翁年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100元【即原告本於該第三人之異議權,請求排除對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三分之一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按即上開地號土地於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198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鑑價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