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四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6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