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補字第一一七五號
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右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者,應徵費用新台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悅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