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2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正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9月16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
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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