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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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3日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06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173號),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
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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